張貼日期: 2025-12-04 11:31:50 點閱:17
| 主旨: | 函轉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處遇工作事項,請貴校承辦人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115277 號函辦理。 |
| 二、 | 為提升學校目睹家暴兒少之處遇知能,請貴校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9 條規定辦理,摘要如下: |
| (一) | 學校、教保服務機構及家庭教育中心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教保服務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其在職教育課程,應納入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之辨識及輔導內容。 |
| (二)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納入學生輔導。 |
| 三、 | 另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7日修訂「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原則」第9點規定,各級學校轉知目睹兒少及提供服務時,應注意避免標籤化,以維護目睹兒少隱私及尊嚴。 |